
新房拿钥匙之后,有 24 个月的缺陷保修期(Defect Liability Period,DLP)。这 24 个月里出现的缺陷,只要是施工或材料的问题,或者房子没照批准的图则建,发展商都要在收到你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,自己出钱修好。
一句话:24 个月,从你拿钥匙那天算;书面通知,发展商 30 天内修;发展商不修,你可以自己修,修理费从发展商律师托管的那 5% 里扣。
从你拿钥匙(vacant possession)那一天开始,24 个历月。Schedule G(有地)第 27 条和 Schedule H(分层)第 30 条都这样写;国家房屋局的常见问题也写明,DLP 是买家拿钥匙之后的 24 个月,这一条就写在你签的买卖合约里。
所以买已完工的单位,DLP 是从你自己拿钥匙那天算,不是从整个项目完工那天算。
还有一点:发展商发出交屋通知 30 天后,就算你还没去拿钥匙,合约也当作你已经收屋(Schedule G 第 26(3) 条、Schedule H 第 27(3) 条),DLP 从那天开始跑。收到交屋通知,最好尽快去验屋。
| 时间点 | 发生什么 | 你要做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拿钥匙那天 | DLP 开始。房价最后 5% 由发展商的律师托管 | 记下日期;验屋、每一处问题拍照留底 |
| 交屋后 8 个月 | 律师可以把第一笔 2.5% 放给发展商 | 这之前发现的缺陷,书面通知发展商,副本在 8 个月期满前交给发展商律师,这一笔就要等修好才放 |
| 交屋后 24 个月 | DLP 结束,律师可以放第二笔 2.5% | 24 个月内出现的缺陷,在期满前书面通知,副本交律师 |
| DLP 结束后 12 个月内 | 向房屋买家索赔审裁庭提出缺陷索赔的期限 | 发展商一直不修,在这之前申请 |
依据:附表 G 第 27 条、附表 H 第 30 条与两者的第三附表第 5 项;审裁庭期限见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常见问题。
Schedule H 第 30(1) 条保的是:单位里、整栋大楼、或者公共设施(harta bersama)出现的缺陷、收缩或其他毛病,只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——
合约附表四列了发展商承诺的规格:结构、墙、屋顶、天花、窗、门、五金、墙面、地面、卫浴设备与水管、电器装置、室内电讯管线等。做出来跟这份规格不一样,也在 DLP 的范围里。
楼上漏水渗到你家:《2015 年分层管理(维修与管理)条例》第 60(1) 条写明,在 DLP 期内可以按买卖合约向发展商索赔。公共设施的缺陷,同一份条例第 58(d) 条也写明是发展商的责任;发展商交屋时要把建筑成本 0.5% 或 RM50,000(取较高者)存给建筑物专员,作为公共设施缺陷的保证金(第 47 条)。
条文只保上面两种原因造成的缺陷。按条文的文字,不是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毛病,就不在 DLP 里,例如你自己装修时打坏的地方。另外:
合约只认书面通知。口头报修、打电话给管理处,都不算数。一份清楚的通知要有:
正本寄给发展商,副本同时交给发展商的律师,自己留一份,并保留寄件证明。合约的送达条款写明,通知可以用挂号信寄,寄出 5 天后当作对方已经收到(以 Schedule G 第 29 条为例);也可以亲手交。
可以向房屋买家索赔审裁庭(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)申请。每宗索赔上限 RM50,000,申请费 RM10。缺陷这类技术性索赔,要在 DLP 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出。
刚拿钥匙,或者 DLP 快到期了?把缺陷的照片和你的交屋日期发我,我帮你对条文,看哪些可以要求发展商修、通知要赶在哪一天之前送到律师那里。
不用留电话,直接 WhatsApp
以上为法定合约格式的条文。你签的合约以合约本身为准;审裁庭的上限与收费以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最新公布为准。最后核实:2026 年 10 月 11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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